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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佛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1-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爱国爱教宗旨,培养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信仰纯正,道心坚定,对佛学等有关知识具有较高造诣的佛教人才的方针。为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佛教人才,根据国家宗教局和中国佛教协会有关佛教院校教育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河南佛教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文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此条在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通知新生)。
第三条 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按本院招生规定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河南佛教学院指定医院进行。对查出患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到下一个招生年度,但必须限期离校回家或原单位疗养。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个招生年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开学后三天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所有入学新生都将填写“入学登记表”。对正式取得学籍的学生,本院教务处将发给学生证,学生凭该证办理借阅本院图书馆书刊和使用电脑及复/打印机设备。学生证遗失者,经申请,由教务处补发。每补一证,需交费人民币十元。每个学生都将拥有一份学籍档案。其中包括,报考申请材料,入学登记表,上课上殿出勤,考试成绩,行为表现、获奖或受罚等记录。学生处将妥善保存学生个人档案,没有学生个人许可,将不会随意对外公布或滥用档案材料。任何用人单位只有在本院受到学生/毕业生书面授权许可之后,方可调用。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河南佛教学院本科学制四年,试行以学分制进行教学管理与评估,并试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领导审查后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除食宿免费外,在延长时限内不享受普通在校生福利待遇。
第十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学分。
第十一条 列入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学分均指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学籍审查和处理详见本规定第八章)。
第十二条 对曾经修习过的课程,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长批准,通过本院该课程的各项考核标准后,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准备试行)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上殿以及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集体劳动、诵戒和安居等),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记旷课。情节严重的,根据《河南佛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寒暑假结束时要按时返校报到。因故不能返校者,应事先请假,请病假者返校后须交医院证明;请事假者须提交相关证明到教务处销假。无故缺勤者按旷课论,根据旷课情节作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节课以上,一日以内者,由班主任老师审核批准;请假在一日以上三日以内者,由班主任老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系教导室主任审核批准;请假在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老师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系教导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系主任批准。
在随堂教学或院、系、班组织开展的活动中,可以直接向组织教学或活动的老师请假,遇紧急情况需请假,但又一时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者,只要向系领导或班主任任何一人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请假即可,但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教导室主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包括协助作弊者),根据《河南佛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与否一律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其评分为该课程的综合评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或者“不通过”,“优秀”或“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笔试、口试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作业、论文等的成绩及出勤情况。
第二十二条 晨诵、晚间禅修、诵戒、出坡劳作为必修课,按规定进行考核,列入学期的总结存档。安居必须参加,按安居期表现评定通过与否,通过者发给夏安居证书。对学生德育(道风)及公共劳动态度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或品德评语的方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有背诵、调查、实践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背诵、调查(包括调查报告,下同)、实践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期限尚未完成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擅自旷考或者作弊者(包括协助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在进行学分绩等计算时按零分或者不通过计,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向教师争分、查卷,如对评卷有意见可向教务处反映,必要时由教务处予以复查。所有试卷一律由教务处汇总封存备查,学生成绩总表由教务办公室统计,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有关学生成绩证明或成绩单,统一由教务处审核办理。
第二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由教务长批准。
(二)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三)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一部分者均应当按时完成背诵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政治课、体育课、实践类课程、综合论文训练、规定的佛学必修课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新学习:
(一)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
(二)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修读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申请缓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第二十九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当主动向系教务办公室咨询重新学习或者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新学习或者缓考手续。
第三十条 成绩考核准则:
(甲)学习成绩考核,以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乙)品德成绩评定,以爱国爱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准则,以遵守院规和僧伽六和敬的精神为内容。其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
(2)维护民族团结,拥护祖国统一。
(3)遵纪守法,严守院规。
(4)具足正信,继承佛教优良传统,维护佛教纯洁。
(5)勤奋学习,学修并进,具足威仪。其中:
修持:以参加上殿、坐禅、过堂、诵戒、安居及日常威仪等为标准。
遵纪:以学生守则为标准。
团结:以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为标准。
劳动:以每天打扫清洁和参加其它劳动为标准。
(6)评定等级按优、良、中、差四级划分。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品德(操行)评定,毕业时要进行全面鉴定。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四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暑期小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达6学分(含6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条 试读期间,取得所有春秋两个学期的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违反法律及校纪僧规,达到学院退学处罚规定的。
(二)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10学分(含10学分)的。
(三)对佛教无信仰或改变信仰者。
(四)发现隐瞒实情,在校内存在男女关系者。
(五)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包括申请延期的一年)未完成学业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缺勤累计超过40课时(含旷殿)者。

(九)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凡本人申请退学者,需填写退学申请书,经系教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系主任及院教务处汇报。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向院领导汇报,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佛教协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南佛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等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闻思类课程和实践类课程,以及品德、体育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佛学系学生要求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同时完成如下毕业要求:
(一)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包括按规定选修的暑期课程学分、研究性学习项目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二)参加至少两期学院安排的密集修行体验;
(三)参加至少一次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查报告或乡村弘法等;
(四)品德评定在中等以上(含中等);
(五)本科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第四十七条 河南佛教学院佛学系试行本院学位学衔制度。详情请参考《河南佛教学院学位学衔授予办法》。本科阶段学位为学士学位。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2)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3)品德评定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九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相应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学院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河南佛教协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得补发。由本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短期研修班和函授类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办公室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河南佛教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