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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佛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2011-12-16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学院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佛教人材,以奖励表扬为主,对各类先进的学生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每学期结束,由学院教务会议,对每个学僧的品德与成绩进行鉴定评比,对德智体、戒定慧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僧,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僧”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奖励方式可表现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品、奖状、奖学金等。
第三条 获奖学生在品德、修持、学习成绩方面的标准为: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爱护常住。
(二)学习精进不懈,成绩优良(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平均学分绩达85分以上)。
(三)品行端正,具足正信,注重修持,自觉遵守院规,保持全勤。
(四)尊敬师长,帮助同学,热心公益,劳动积极,有突出表现。
第四条 劳动修持奖。在劳动修持等方面表现突出者,通过评比后,给予前三名奖励。
第五条 勤学守纪奖。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虚心好学,能较好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学习成绩进步较快。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对学习上成绩特别优秀、品德、修行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以每学期末综合评定成绩为标准。
第七条 旁听生在一学期学习中,平均学分绩达到70分以上,且各方面表现良好者,允许转为正式学员。
第八条 各种竞赛优胜奖。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各种竞赛,按规定名额,优胜者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九条 先进班级奖。要求班级组织健全,民主作风好,同学之间互帮互助;奉公守法,遵守纪律,思想积极上进,不良现象少;学习风气浓;卫生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