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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佛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1-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关于佛教院校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南佛教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接受远程教育的学生不适用本规定,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违纪处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僧团戒律清规或者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按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表现,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载入学籍存档。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五条 学院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训诫;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其中违纪情节较轻的,察看期限可以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系教导室提出,教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建议,由系主任批准并报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备案,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系教导室提出,教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建议,由系主任批准并报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备案,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院务会议讨论,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行为或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
(五)看不健康的录像、电影、书刊、网站,经教育不改的;
(六)沉迷电脑游戏,无法正常学习生活,经屡次教育无法改进的;
(七)品质极为恶劣,道德败坏,严重违反校纪、僧规,损害佛教形象、破坏佛教信仰的;
(八)破坏学院安定团结,书写和散发匿名信、大小字报以攻击诽谤他人,打架斗殴,以邪心歪理组织煽动闹事的;
(九)对抗领导,不尊重师长,态度恶劣的;
(十)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达到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损害学院声誉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第十、十一两条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屡次违反学院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曾两次因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违纪行为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二)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五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其它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六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奖助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具体办法由学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主管部门分别如下:
(一)只涉及违反学习纪律行为和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主管部门为教导室;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违纪行为,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办。
第十九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视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院系和学院主管部门均可以整理原始资料,学院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院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它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二条 系或者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 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系或者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与学院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后,由教务处会议作出处分建议;
(二)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连同教务处会议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请主管院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在必要情况下,学院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报请主管院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
(三)经主管院长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可以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如果拟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院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