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及公告

2026-01-02 《佛教居士行为守则》

《佛教居士行为守则》 ( 2025年12月27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佛教居士,皈依三宝,居家修行。为护持道场清净,善护身、口、意业,令正信增长,正法久住,现依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佛教教义和传统,立此守则,凡皈依三宝之居士,当敬慎遵守: 一、拥党爱国,守法遵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 二、恭敬三宝,正信正行。遵守佛教基本教规,学习如来所制居士学处,修诸福德资粮。进入寺院,衣履整洁,言行端肃。以法为依,研习佛法义理,恭敬僧众,虚心求法,不盲从邪说,不参与 个人崇拜人身依附。不追星式拜师,不打卡式朝圣,不以信仰之名行世俗交际,不借法缘之便谋一己之私利。自觉规范言行和网络行为,不附庸风雅,不消遣佛教,不自我标榜,不参与非法活动。 三、护持道场,共结善缘。遵守佛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合理如法表达宗教感情,如法随缘参与早晚课诵、法会。与同修相处,互敬互勉,共修善缘,不拉帮结派,共同协助维护寺院整洁有序。参与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监事(会)的居士,应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依规履职。 四、培养正念,积极向上。于生活中修心,将佛教的智慧融入日常中,科学理性应对逆境违缘,保持平和心态,不嗔不怨,如法祈福,不搞迷信,培养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促进内心的平和与安宁。 五、敦伦尽分,爱岗敬业。积极将佛教智慧应用到生活中,正确处理信仰与家庭、生活和工作等的关系。...

2026-01-02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管理办法》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管理办法》 ( 2025年12月27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加强对汉传佛教居士的引导,维护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佛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皈依活动,是指汉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佛教教义教规和有关仪轨,为自愿信仰佛教的人士举行的皈依三宝等仪式的集体宗教活动。 第三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在本场所内,由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如法如律、清净庄严。 第五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实行预报名登记制度。佛教活动场所可在本场所内发布皈依活动信息和报名方法,在本场所内预登记需要受皈依信众的相关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皈依活动信息,不得通过网络接受信众的报名。 佛教活动场所在举行皈依活动前 7日内,将举办皈依活动的时间、地点、证授皈依师、本次受皈依的信众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佛教团体审核。所在地佛教团体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举行皈依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超出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皈依活动,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自觉接受佛教团体的教务指导,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

2026-01-02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2025年12月27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是指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的住持。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三)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德才兼备,有较高威望; (四)年龄 35周岁(含)以上,戒腊10夏(含)以上;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六)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违犯佛教根本戒律,曾被撤销住持职务的,不得再担任住持。 第四条 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由该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前任住持提出人选; (二)佛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该佛教活动场所两序大众民主评议; (三)住持人选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书面报告所在地佛教协会; (四...